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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保通告

2017-12-04 20:46:55

通  告
 
    为确保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及缴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期限

    2018年度我市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新生儿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出生90日及以内(含出生当天)。

    二、个人缴费标准

    2018年度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新生儿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时,免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出生次年按我市规定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员,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全额补助。

    三、参保登记方式

    首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由参保人或代理人在参保登记规定时限内,携带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保人个人登记照片(照片规格为: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14K至40K之间,JPEG格式)、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本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手续。
    新生儿由代理人携带新生儿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新生儿父母双方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新生儿个人登记照片(照片规格为: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14K至40K之间,JPEG格式)、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本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未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可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后,还需办理身份证号补录手续。
我市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由就读高校科研院所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四、缴费渠道

    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参保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或参保登记时开据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需要缴费凭证的居民可到邮储银行网点开具缴费凭证。
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且与邮储银行办理了预存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只需将当年应缴费用足额存入邮储银行存折(卡)中,由邮储银行代扣。需要缴费凭证的居民可到邮储银行网点开具缴费凭证。
    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也可自行通过我市地税部门提供的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手机APP,邮储银行提供的网办平台、手机APP等多元化缴费方式缴费。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纳的,可自行打印《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也可到办税服务厅或自助办税机打印电子税收完税证明。
    我市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就读学校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并由就读学校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领取缴费凭证。
    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由就读高校科研院所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并由就读高校科研院所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领取缴费凭证。
    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具体部门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领取缴费凭证。

    五、原新农合人员参保缴费

    原新农合人员可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对偏远地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有困难的人员提供入户服务。

    六、待遇享受期

    按规定参保并缴纳2018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按规定参保并缴纳2018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按规定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未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76号)有关规定补缴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七、逾期参保缴费

    出生90日后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毕业当年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上年度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和上年度未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的第7个月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逾期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不追溯。

    八、政策业务咨询

    城乡居民可拨打027-12333社保咨询电话,咨询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可拨打027-12366地税咨询电话,咨询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及经办流程。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