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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7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通知

2017-12-07 10:41:32

武汉市2017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通知
 
    各团队:
    按照武汉市《关于收集上报2017年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项目的通知》,现将我校申报       工作提醒如下:
    1.请各团队严格对照申报条件,符合提交的积极申报;
    2.申报时按照《通知》内容四准备申报材料,缺一不可,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汇总表由学校统一填写;
    3.为预留区人社部门审核时间,请各团队于12月12日12:00之前将纸质材料交至聚创楼大学生创业实践(孵化)基地334办公室,并将电子档注明:团队+姓名发送chuangyecug@163.com;
    4.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转发:关于收集上报2017年武汉市高校毕业生
    创业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校、各创业园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鼓励普通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武办文〔2017〕53号)和《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武财规【2015】8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我市遴选资助200个左右普通高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现就2017年武汉市普通高校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4日。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是普通高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依法在武汉市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经营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人,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创业项目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健全的财务规章管理制度,运作良好的创业团队。
    (五)创业项目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较为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资助标准
    创业项目资助共分3个等级,分别为3万元、5万元、10万元。重点资助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或带动大学生就业的创业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2017年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注册下载,在校生无需提供);普通高校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和学生证;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2017年大学生创业项目计划书(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
    (五)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六)合伙经营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份证明。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为普通高校在校生的,向所在高校创业工作管理部门提交申报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各高校对申报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汇总后,统一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部(地址:光谷创业街1栋3楼)。
    (二)在武汉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所在区人社部门对申报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统一报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712室)。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是扶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工作。各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收集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健全队伍,认真审核。各区人社部门要指定部门,落实到人,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申报条件和申报标准,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初审和汇总工作。
    (三)加快落实,及时上报。各区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广泛征集、严格遴选,认真审核,及时上报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并于2017年12月12日前将经审核的创业项目资料纸质版、电子版和《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申报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报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712室),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张瑾  
    联系电话:(027)83919134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712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4日